法規名稱: 高雄市旗津地區觀光發展建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構在本市為高雄市政府;執行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建設局。
  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旗津地區建設,本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由市長
  召集有關機關進行審議旗津地區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並協調有關旗津地
  區重大建設計劃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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