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構在本市為高雄市政府;執行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建設局。 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旗津地區建設,本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由市長 召集有關機關進行審議旗津地區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並協調有關旗津地 區重大建設計劃推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