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旗津地區觀光發展建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旗津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劃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
  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受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旗津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劃屬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者,其
  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與土地所有權
  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得辦理徵收;於徵收計劃中載明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
  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
  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
  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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