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管線機構辦理道路挖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
  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遷移或
  埋設管線者,應併同該工程申請。
  多種管線工程需於同一道路挖掘時,主管機關得協調各相關管線機構同
  時辦理。
  道路挖掘之管線屬幹線系統時,與其聯結且有施工必要之支線應同時配
  合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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