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指定禁止道路挖掘或限制道路挖掘施工
  時間之區域並公告之,但有急迫情形者,得免予公告:
  一、重大慶典或活動。
  二、重大國際性會議期間。
  三、預定或已實施同時埋設多種管線之道路。
  四、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妨礙交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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