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及支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本要點之規定編列及支用各項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指各機關辦理工程及土地補償所需
    之各項管理費用及工作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按工作計畫中各該分項工程之金額,依第四點
    標準計算提列。
    前項提列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除特種基金外,得統籌支用於同一
    工作計畫中之其他分項工程。

四、編列工程管理費之分級累計標準如附表。

五、工程涵蓋交通號誌、標線、路燈、植栽等不同專業領域需委託其他機
    關代辦者,應於編列預算時專項編列委託代辦費用,並依第四點所定
    之標準編列工程管理費。

六、工程預算內列有土地購置費、規劃費及補償費者,不計列工程管理費
    。但得於土地購置費(不含公告現值加成補償部分)及補償費千分之
    五範圍內編列工作費。

七、各機關經衡酌辦理工程之人力負荷不足、技術經驗不純熟、政策急迫
    性、緊急搶修或艱難工程等而須委外辦理規劃、設計、監造、測量、
    調查者,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按其委
    託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覈實計
    算所需委外費用,於年度編製概算奉本府審查核定後,編列委託技術
    服務費專項預算辦理,並依本府相關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有前項委託辦理之情形而未編列委託服務費預算者,得於工程管理費
    項下支應,其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比照第四點自辦規劃、設計及監造工
    程案件之標準為之。

八、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所需國內外差旅、趕工加班、誤餐、特殊環境施工加給
        及因公傷亡之醫療與慰問等費用。
  (二)搭蓋工棚費用、用地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之租金。
  (三)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委託專業或學術機構(人員)、僱用臨
        時測工、技工、工友等人事費用與借調工作人員之交通費及僱用
        臨時機具所需之費用。
  (四)工作所需之文具、水電、印刷、攝影、郵電及雜支等費用。
  (五)工程圖說、公告、鑑定、檢驗、審查、府外專家學者出席費、府
        外專家學者鐘點費、審查人員差旅費及執照登記與規費等費用。
  (六)工程車輛之修護、油脂、稅捐及租用等費用。
  (七)工程用之模型、圖書、儀器、設備及維護搬運等費用。
  (八)工程、用地取得之各項開辦費用及其推動之協調、宣導聯誼、民
        俗與敦親睦鄰等費用。
  (九)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依規定發給員工工程效率獎金及實際辦理工程業務績優人員之慰
        勞費用與評選獎勵金。
  (十一)因工程、規劃案所需之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
          、履約調解及仲裁等費用。
  (十二)工程技術、開發策略學術研討、論壇、訓練、交流、參與各項
          競賽費用及專家學者之出席費與交通費。
  (十三)因取得工程所需用地之各項地籍整理及管理費用。
  (十四)其他經本府核准與工程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國外差旅費、特殊環境施工加給、第三款聘用臨時測工、
    技工、工友及第八款敦親睦鄰等,應專案報本府核准後始得支用。

九、本要點之規定,於委託可行性研究、規劃或設計案之作業費編列及支
    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