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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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人手孔蓋含人孔、手孔蓋、閥箱(栓)蓋等方形或圓形之
設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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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進行人手孔蓋下地或齊平施工前,應準確量測其周邊切割施工範
圍及切割寬度,其寬度應沿孔蓋外緣至少二十公分以上,並以能充分
夯(壓)實開挖面或鋪面為原則。
前項切割施工應使用切割機並按原標定線,平直、全厚度方正切割,
不得損及其他管線或銜接之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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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進行人手孔蓋下地或齊平施工,辦理路面修復時,鋪面修復材質
應按原路面材質、品質修復。但緊急暫時性搶修或情況特殊經本局同
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路面修復時新舊路面交接處及孔蓋座與相鄰路面銜接處應處理平
順,如有高低不平或下陷變形等情形,管線埋設人應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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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瀝青混凝土道路進行人手孔蓋齊平施工後,應辦理平整度檢測,其人
手孔蓋框中心點及前後端一點五公尺處單點高低差以三米直規量測應
符合,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前項平整度檢測因原有路面高低不平或其他特殊情況,並經本局同意
者,得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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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手孔蓋下地之深度應以孔蓋頂面距路面頂端不得少於十五公分。但
管線埋設人檢具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結構、大地、水利技師簽證之
合格文件,並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下地深度不足造成路面損壞者,管線埋設人應負責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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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手孔蓋下地竣工後,管線埋設人應自行管理及測量定位,以利後續
開啟進行維護、佈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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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手孔蓋齊平竣工後,其頂面應固定與路面齊平、密合,並具有防滑
功能,且車輛行經人手孔蓋之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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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手孔蓋下地或齊平竣工後,管線埋設人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將施工資料利用公共管線管理系統報請本局備查。
前項施工資料屬人手孔蓋下地者,應含人手孔蓋下地深度照片;屬瀝
青混凝土道路進行人手孔蓋齊平者,應含平整度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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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手孔蓋應配合道路工程全面先進行下地,再視其需要依規定申請人
手孔蓋提升齊平施工。
前項人手孔蓋之下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瓦斯閥栓。
(二)消防栓閥盒。
(三)自來水排氣閥盒。
(四)寬頻管道手孔蓋。
(五)雨(污)水人孔蓋每間隔50公尺得以留設一處,其餘予以下地。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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