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執行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四款所定公告指定本市禁菸場所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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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執行公告指定本市禁菸場所,得由本局會同本府相關機關,規劃前
置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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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指定禁菸場所之選定方式如下:
(一)經本局評估應列為禁菸之場所。
(二)本府相關機關建議,經本局評估認為應列為禁菸之場所。
前項評估,應依人潮密集程度、民眾使用率及學童進出情形等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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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菸場所經選定後,由本局會同相關機關會勘禁菸範圍、禁菸標示設
置地點,並由本局指定為禁菸場所,依程序公告後,設置禁菸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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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所設置之禁菸標示,由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負責維護。
管理機關對於於禁菸場所內吸菸者,應予勸阻,經勸阻而不聽從者,
得向本局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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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公告指定之禁菸場所,列入本局常規菸害防制稽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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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機關應積極配合本局辦理各項指定禁菸場所之公告作業,共同
營造健康無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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