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指定禁菸場所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菸害防制法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
      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
      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
      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
      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
      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
      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
        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
        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
        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
        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
  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
      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
  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
  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
      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