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眾協助查緝亂倒建築廢棄物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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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眾協助查緝亂倒建築廢棄物之
  行為,以發揮整體力量,共同維護市容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亂倒建築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
  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所定之違反行為。
    本要點所稱之民眾係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員工以外
  之人民及各公、私機關、團體員工。
三、民眾於本市各重劃區、道路、河道、公園、綠地、運河、河川、公共
  設施預定地或其他非指定傾倒地點,發現亂倒建築廢棄物而有左列情事
  之一,且經告發成立,發給應納罰鍰之一半獎金。
  (一)目擊違反事實而提供佐證照片、車號等可資查證資料證據者。
  (二)當場緝獲移請警察單位、環保局或其他權責機關處理者。
四、二人以上,在同一地點先後檢舉同一案件,以先檢舉者為核發獎金對
  象;二人以上同時緝獲同一案件,以該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發。
五、民眾提供違反事實線索,可直接以電話、口頭或書面向本府環保局或
  警察單位報案,報案電話如附表。
六、環保局或警察機關接獲民眾提供違反事實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
  電話或任何方式,均應予以保密,不得將提供線索之民眾身分資料提供
  給違反人或他人。違反規定者,不論故意或失均應追究責任。但經緝獲
  或提供線索民眾同意公開表提者,不在此限。
七、獎勵金由環保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遇不足再由年度內相關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