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
    工交通費之核發,由員工一次向其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由總務
    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依規定覈實辦理。
二、交通費之核發,以各機關編制內員工暨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
    員(不包括臨時僱工)為限。
三、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
(一)由各機關供給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
(二)員工住所距離辦公地點一、000公尺以內,無須搭乘車輛上下班
      者。
四、員工交通費之核發,應經總務單位查明確實後會同協辦單位審核如合
    於規定者依下列辦理:
(一)居住本市轄區內員工每月依二十一日計,按公、民營汽車票價發給
      。
(二)居住外縣市員工得以通勤路段火車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一級之票價
      一半依二十一日計算核發,免附單據,如到達市區或車站後,須換
      搭市區公車方至服務地點者,得以合理節省方式另請核發市區交通
      費。
(三)各機關離、到職人員暨各級學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按實際應上班日
      數覈實發給。
五、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比照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六、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等假別)日數超
    過七日以上者(不含例假日),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
七、新進員工或員工住所異動而需加、減發給交通費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一個月內向各機關總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
    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
    超過期限申請者,自申請日起計發。
八、員工交通費,應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計畫之旅運費項下核實列支。
九、本注意事項所需之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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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機關名稱)員工交通費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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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    │職等│    │申請者姓名│      │
│基├──┼──┴──┴──┴─────┴───┤
│本│戶籍│                                    │
│資├──┼──────────────────┤
│料│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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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茲申請人      因具實際通勤上下班事實,且│
│申│無「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
│  │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不得發給交通費各款情事│
│請│,擬請准予核發交通補助費。                │
│  │□居住市內搭乘公車上下班                  │
│事│□居住市內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              │
│  │□居住外縣市搭乘汽車(火車)不須轉搭公車上│
│實│  下班                                    │
│  │□居住外縣市搭乘汽車(火車)不須轉搭公車上│
│  │  下班                                    │
│  │□居住外縣市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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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經核符合「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
│意見│工交通費注意事項」,同意核發(註明方式及│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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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務單位│              │
│批│                ├────┼───────┤
│  │                │人事單位│              │
│  │                ├────┼───────┤
│  │                │政風單位│              │
│示│                ├────┼───────┤
│  │                │會計單位│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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