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地方總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高雄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歲入、歲出之申請保留、會計
    帳目之清結及歲入歲出決算之編製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另定之。

二、各機關辦理決算所列貨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並計算至「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角分不列。本注意事項所定 1月 1日至
    4 月底日期,係指次年之日期。

三、決算應編製之各種書表,均應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所定各該書表格式
    及所附之說明辦理。各書表採用「高雄市政府會計資訊系統」編造者
    ,其格式依該系統之規定辦理。

四、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右下角標明機關編號)、封底及目
    錄,依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機關長官及
    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橫式,所有文字及數字均自左至右橫寫,其書表尺
    度為A4規格,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採用橫式橫書;中央政府補助經
    費決算、特別決算、總決算採用直式橫書。表格如有部分欄位須增加
    寬度始敷應用者,得酌予加寬,惟裝訂時仍應照上項尺度摺疊,俾資
    整齊。

  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六、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於年度終了前,尚未
    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在12月31日以前已發生尚
    未支付之款項,可繼續支付至次年 1月15日為止,屆期如仍未支付,
    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申請保留。至各機關簽發之付款
    憑單、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及支出收回書,務須於 1月15日以前送交
    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辦理支付或收回,各科目間金額之整
    理轉正手續,得延至 1月25日。

七、各機關之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預收款、應付款等應於年度終了
    前分別查明清理。受託經費計畫完成,結餘經費應依規定退還原委託
    機關,如不需退還者,應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不得移
    用。
    各機關各項預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計畫尚未辦竣,必須
    留待清理外,均應沖轉或收回,不得辦理保留。
    各機關之預領經費,已列入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而尚未轉帳者,應於
    12月31日前辦理轉帳。

八、各機關所列之歲入預算,應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
    超收,應於12月31日前解庫,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收
    支併列計畫收入超收亦應悉數解庫列為本年度歲入,如有短收相對減
    列支出。

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經收之歲入款,均應於12月31日以前填具收入繳
    款書繳庫,如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庫者,至遲應於 1月15日前繳
    庫,仍列作當年度收入。
    年度進行中已繳庫之歲入款,如有科目錯誤者,應於 1月25日以前填
    具市庫收入科目轉正通知單向市庫代理銀行辦理轉正手續。
    會計年度終了,退款週轉金(含零用金自行核退部分)之處理,應依
    規定辦理轉正或繳庫。

十、各機關納入集中支付之保管金,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六、九點規定延長
    收、付時間至 1月15日。
    1 月 1日至 1月15日期間,保管金未支用餘額尚未轉入新年度,而新
    年度必須支用保管金者,應請各機關視需用額度,開立付款憑單(當
    年度)暨收入繳款書(新年度),自行結轉可支用餘額至新年度內,
    俾利支用。 1月 1日以後,收到屬於新年度之款項,請開立收入繳款
    書解繳新年度處理。

十一、各機關之各項收入,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及經核准保留
      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於收到繳庫時,
      請以「以前年度收入」科目為「款」,原「款」為「項」,原「目
      」為「目」填具收入繳款書繳庫。

十二、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經費(包括收支對列經費賸餘),
      應即停止支用。

十三、各機關支出收回,其屬於當年度者應於 1月15日以前填具「支出收
      回書」沖減原支付科目, 1月16日以後收回者應作為「經費賸餘─
      待納庫部分」,填具收入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目解
      繳新年度處理。
      以前各年度業經核銷之經費,如有收回,應填具「收入繳款書」,
      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
      各機關如有收回本年度支出經費(不包括剔除款)應填「支出收回
      書」而誤填「收入繳款書」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應填「收入繳款書
      」而誤填「支出收回書」者,應於 1月15日前填具有關書表辦理更
      正。

十四、各機關經管之零用金,應依規定收支結束前悉數沖轉或收回,已在
      零用金項下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含
      用途別),應由支用機關填具「轉帳憑單」於 1月15日以前送支付
      處辦理轉帳,至未支用之餘額,應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付之
      預算科目(工作計畫)辦理支出收回手續,不得懸列帳上。

十五、各機關於 1月 1日至 1月15日期間,開立之付款憑單、收入繳款書
      、支出收回書、市庫收入科目轉正通知單等,務請於單據各聯右上
      角,加蓋「所屬年度」戳記,以利處理。 1月 1日至 1月25日期間
      開立之轉帳憑單比照辦理。

十六、支付處應編製各機關年度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各統籌科目支用數
      額(退撫金、各項補助費、待遇準備、因公意外傷亡慰問金、天然
      災害準備金等)報告表,於 1月31日前送達高雄市政府主計處(以
      下簡稱主計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十七、支付處應於 1月15日截止將各機關未支用之保管金餘額自動結轉新
      年度繼續支用。
      3 月10日前將各機關未經保留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餘額,分別按
      年度、門別、工作計畫別,列表分送財政局、主計處。

  參、各機關申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處理
十八、各機關之歲入款,如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或經核准保留
      將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包括本年度與以前年度),應於 1月25
      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分別填具本年度與以前年度歲入保留申請
      表各 1式 7份,函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加具意見後,
      最遲於 1月31日以前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辦。

十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收支整理期滿後,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
      停止支用,惟已發生而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應轉入下年度繼續
      支付須申請辦理保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年度終了前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於收支整理期限屆滿後
          仍未支付之經費,應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別編製歲出保留申
          請表 8份,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如預算有奉准變更計畫或流用
          者,應附變更相關文件(註明奉准文號)或經費流用表,並附
          截至 1月15日止支付處庫款支付對帳單,於 1月25日前送達主
          管機關,經詳予審核並加具審核意見,於 1月31日前彙轉本府
          核定。
    (二)各項採購發包剩餘款,以不保留為原則,但年度終了時尚未完
          工交貨,為因應水電外線補助費、管線遷移、物價指數調整工
          程費、匯率之變動及其他相關必要之費用,得檢附相關文件或
          詳細估算表併同原申請保留案列入申請保留表內辦理,申請保
          留。
    (三)各項採購在年度終了前,如因特殊情形確有需要轉入下年度支
          用者,應先行敘明理由檢附相關參考文件,於 1月10日前專案
          簽陳市長核可後,再依核定結果,按照規定申請保留程序辦理
          保留。
    (四)用地取得有關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經依法公告後並通知業主
          領取但拒未領取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提存手續,並將提存憑
          證於年度內作正列支,不得申請保留。
    (五)各機關未依規定程序報准移用經費,年度終了雖已發生債務或
          契約責任者,仍不得申請保留。
    (六)申請保留應確實依規定時限辦理,逾期本府不予受理,其延誤
          責任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七)經本府核定保留之經費,應依保留原定計畫執行完畢,不得自
          行辦理流用或任意變更計畫使用。

二十、各機關歲入、歲出申請保留案件,經本府核定後,應函知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支付處(不含
      歲入)、申請保留之主管機關及本機關。

二十一、各機關申請保留之工程管理費,其工程已完工部分,應以發生權
        責或契約責任者為限。至工程尚未完工部分,如工程費已按權責
        或契約責任奉准保留時,准照未完工程之適當比例範圍內,按估
        計需要數保留。
        工作費、作業費申請保留部分,比照辦理。

二十二、各機關採購如係購料發包者,其已購之鋼筋水泥等材料費,得依
        據實際使用數及有關合法憑證先行列支,無須申請保留。

二十三、各機關動支總預算各統籌科目案件(退撫金、各項補助費、待遇
        準備、因公意外傷亡慰問金等),在年度終了前已核定者,應即
        辦理支付,如事實發生在本年度,但年度終了時尚未核定動支部
        分,應在核定之年度預算內列支,不予辦理保留。

二十四、各機關委託工程(或業務)其預算經移轉受託機關執行支付者,
        應於 1月15日前將可支庫款(或保留庫款)餘額移回委託機關;
        受託機關並應將已支付部分之憑證及已發生契約責任有關證明文
        件在 1月20日前檢送委託機關辦理轉正或申請保留。
        但遇已發生契約責任尚須繼續履約支付者,委託機關除應依規定
        辦理保留外,得由受託機關通知先行簽開「保留庫款餘額移轉憑
        單」,由受託機關依照本注意事項第二五點規定繼續辦理支付,
        惟嗣後申請保留金額未經本府核准部分應由受託機關負責收回。

二十五、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保留經費未經核定前,如依契約及法令規定
        必須支付者,准由各機關在新年度簽發付款憑單,由保留庫款內
        先行支付至 2月底止;如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其已
        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二十六、以前各年度核准繼續支用之歲出保留經費至12月31日尚未使用者
        ,除特殊原因應依第十九點規定重新申請保留外,其餘均應予停
        止支用。

二十七、融資調度項目(公債及賒借收入、債務還本)如有申請保留情形
        ,得比照歲入、歲出保留案件處理。

  肆、各機關年終結帳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八、各機關年終結帳分錄應依據「高雄市屬各機關學校普通公務單位
        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本府92年 6月18日高市計二字第092000
        3577號函之會計分錄舉例規定辦理。

二十九、各機關經本府審核通知修正事項暨審計處依法審定辦理事項,應
        於結帳前分別轉清或收回以明責任。
        經審計處審定剔除之經費(含以前年度未收回部分),應切實依
        照審計法第78條規定限期追繳,年度收支結束後,倘有部分剔除
        款仍未收回者,應於平衡表列示。

三十、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應積極清理(如有註銷或減免情事,應
      於「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註銷減免明細表」內詳述原因),於其年
      度終了屆滿5年仍未能實現者,可依決算法第7條規定列為減免數處
      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繼續支付而實現者,得由各該機關在各
      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

三十一、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應於年度終了前積極催收,如有註銷
        情事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 5年仍未能實現,擬依決算法第 7條規
        定列為減免或註銷數處理者,均應事先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始准
        減免或註銷,否則仍應繼續保留催收。

三十二、各機關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契約責任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
        項,均應於年度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

三十三、各機關帳務之處理,得繼續延至 1月15日為止, 1月 1日以後所
        編製之收支傳票、付款憑單等,仍接續12月31日順序編號,並加
        蓋「所屬年度」戳記。

三十四、各機關12月份會計報告,得延至 1月25日以前,分別送達各該上
        級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十五、各機關下年度新帳,在本年度收支結束前,可照該機關新年度發
        生之會計事項記帳,至於本年度應轉入下年度之帳項,俟收支結
        束後再行轉入下年度新帳處理。

  伍、單位決算之編製
三十六、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
        及數額,分別與市庫或支付處按月所送對帳單彙總後之科目及金
        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於 1月25日以前分別
        洽請代理市庫銀行或支付處辦理轉正,並作帳務核對轉正後,再
        行編製單位決算。

三十七、為顯示各機關一年來施政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應於總說明
        詳為分析具體說明,尤其計畫之實施,不論有無衡量單位均應就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詳加分析說明(具衡量單位者須以具體
        數據說明),並與研考會施政計畫資料相符,俾作彙編總決算年
        度計畫實施情形之參據。

三十八、各機關編送決算,如有繕寫、排印錯誤及其他應行修正事項須修
        改部分內容者,應向原分送機關分別辦理更正。

三十九、各機關(含主管機關、本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 5份,除本機
        關留存 1份外,其餘 4份最遲於 2月15日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
        民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 1份。

四十、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或其他來源補助之計
      畫,無論是否已於本年度編列預算,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17條之 1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5點第
      1 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先
      行執行或經市議會同意墊付者,皆需填列「接受補助計畫收支明細
      表」附入單位決算;主管機關另彙編「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
      」附入主管決算。

四十一、各機關年度預算所列補(捐)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應依「審計
        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各撥付補
        助款之主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將審核及
        處理結果,編列補(捐)助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於
        3 月底前函送審計處。

四十二、在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特種基金,其決算之編製,除比
        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加編基金類平衡表及收支餘絀表
        。

四十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其編製,應依照本注意事項有關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陸、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四十四、各機關執行中央補助計畫,應於 1月25日以前編製中央政府補助
        經費決算表(以主計處函轉中央表格編製),分別送達各該主管
        機關及主計處。

四十五、主計處應依據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就各機關編送之中
        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報告,分送
        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審計部。

  柒、主管決算之彙編
四十六、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屬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原編造
        機關依第三八點更正後彙編。

四十七、主管決算表科目欄,歲入編至來源別項目為止,歲出機關別依預
        算所列順序編至工作計畫科目為止,政事別編至業務計畫科目為
        止。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以單位決算代替主
        管決算,惟應加編主管決算有關書表附入單位決算。

四十八、各主管機關彙編之主管決算表應依規定編製 3份,除留存一份外
        ,其餘於 3月 5日前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 1份,同時加編歲入
        決算表 1份送財政局。

四十九、各主管機關對議會審議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
        注意辦理事項,應編具「市議會審議高雄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決
        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附入主管決算。

五十、各主管機關應依各該管機關單位決算所編表報彙編「獎補(捐)助
      經費彙總表」及「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

五十一、各部門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
        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編製對直接投資、
        所屬各部門轉投資及共同投資之效益評估表及各部門捐助成立財
        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附入主管決算。

五十二、財政局依據各機關及主管機關所編送之歲入類單位決算,按其所
        列本年度收入實現數與市庫之實收數及決算時申請保留數與本府
        核定保留數勾稽無訛後,分別彙編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入決算表
        ,於 3月10日以前各 1份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

五十三、財政局應於 2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報告,於 3月10日前編具
        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 1份。

五十四、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並與各單位決算所列財產分類表列數勾
        稽無訛後,於 3月10日前送達主計處,彙入本市地方總決算財產
        目錄。

  捌、總決算之編製
五十五、總說明應將施政計畫之實施狀況、總預算執行概況、市庫收支實
        況、年度終了日資產負債概況及其他有關重要資料等詳細列舉說
        明。

五十六、歲入(出)決算表科目名稱,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及代號
        ,並按經常門、資本門分別編列,歲入各科目包括一種以上之來
        源或一個以上經徵機關之收入,應加編歲入決算來源別機關別綜
        計表。歲出各科目包括一個以上使用經費機關之支出,應加編歲
        出決算政事別機關別綜計表。

五十七、凡追加減預算數已完成法定程序者及動支各項預備金、統籌科目
        、辦理流用等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決算表本
        年度預算增減數欄,其收支應列入決算數欄。

五十八、本年度歲入(出)決算表及以前年度歲入(出)決算表,應分別
        編報。

五十九、年終結算歲入歲出相抵發生差短時,則由累計融資調度數轉入,
        其轉入數應以所發生之短絀數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編列預算數。

六十、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
      報告查核彙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

六十一、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前點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
        算仍有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依第三八
        點辦理更正。

六十二、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繳庫盈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
        2 月底前送由主計處彙辦。

六十三、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 4月底
        前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
        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 4月底前
        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40本),及中央相關機
        關,另適時函送市議會參考。

  玖、特別決算之編製
六十四、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編製相關決算表。

六十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於收支執行期滿後,申請保留比照本注意事
        項辦理。

六十六、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具備之書表格
        式,依照附錄所定辦理。

六十七、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均應編造 5份,
        除本機關留存 1份外,其餘 4份於每年 2月15日以前,分別送達
        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及各該主管機關各 1份。

拾、附則   
六十八、本注意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六十九、部分機關因應市政建設業務需要整併市府機關組織,結轉新機關
        帳務情形者,應將該等整併機關上年度決算數列入新機關本年度
        期初結存數,並加編「承接××機關歲入類、經費類帳務明細表
        」;原整併機關尚未執行完竣之保留帳,應由新機關繼續列歲出
        保留帳及辦理保留轉入下年度處理,並應儘速辦理後續執行及清
        結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