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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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歲入、歲出之申請保留、會計
帳目之清結及歲入歲出決算之編製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附屬單位決算編製應行注意事項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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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決算所列貨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並計算至「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角分不列。本注意事項所定 1月 1日至
4 月底日期,係指次年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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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算應編製之各種書表,均應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所定各該書表格式
及所附之說明辦理。各書表採用「高雄市政府會計資訊系統」編造者
,其格式依該系統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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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右下角標明機關編號)、封底及目
錄,依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機關長官及
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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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算書表一律採用橫式,所有文字及數字均自左至右橫寫,其書表尺
度為A4規格,單位決算及主管決算採用橫式橫書;中央政府補助經
費決算、特別決算、總決算採用直式橫書。表格如有部分欄位須增加
寬度始敷應用者,得酌予加寬,惟裝訂時仍應照上項尺度摺疊,俾資
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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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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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於年度終了前,尚未
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在12月31日以前已發生尚
未支付之款項,可繼續支付至次年 1月15日為止,屆期如仍未支付,
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申請保留。至各機關簽發之付款
憑單、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及支出收回書,務須於 1月15日以前送交
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辦理支付或收回,各科目間金額之整
理轉正手續,得延至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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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之暫收款、保管款、代收款、預收款、應付款等應於年度終了
前分別查明清理。受託經費計畫完成,結餘經費應依規定退還原委託
機關,如不需退還者,應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不得移
用。
各機關各項預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計畫尚未辦竣,必須
留待清理外,均應沖轉或收回,不得辦理保留。
各機關之預領經費,已列入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而尚未轉帳者,應於
12月31日前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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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所列之歲入預算,應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
超收,應於12月31日前解庫,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收
支併列計畫收入超收亦應悉數解庫列為本年度歲入,如有短收相對減
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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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於年度終了前經收之歲入款,均應於12月31日以前填具收入繳
款書繳庫,如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庫者,至遲應於 1月15日前繳
庫,仍列作當年度收入。
年度進行中已繳庫之歲入款,如有科目錯誤者,應於 1月25日以前填
具市庫收入科目轉正通知單向市庫代理銀行辦理轉正手續。
會計年度終了,退款週轉金(含零用金自行核退部分)之處理,應依
規定辦理轉正或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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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納入集中支付之保管金,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六、九點規定延長
收、付時間至 1月15日。
1 月 1日至 1月15日期間,保管金未支用餘額尚未轉入新年度,而新
年度必須支用保管金者,應請各機關視需用額度,開立付款憑單(當
年度)暨收入繳款書(新年度),自行結轉可支用餘額至新年度內,
俾利支用。 1月 1日以後,收到屬於新年度之款項,請開立收入繳款
書解繳新年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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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之各項收入,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及經核准保留
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於收到繳庫時,
請以「以前年度收入」科目為「款」,原「款」為「項」,原「目
」為「目」填具收入繳款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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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經費(包括收支對列經費賸餘),
應即停止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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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支出收回,其屬於當年度者應於 1月15日以前填具「支出收
回書」沖減原支付科目, 1月16日以後收回者應作為「經費賸餘─
待納庫部分」,填具收入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目解
繳新年度處理。
以前各年度業經核銷之經費,如有收回,應填具「收入繳款書」,
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科目繳庫。
各機關如有收回本年度支出經費(不包括剔除款)應填「支出收回
書」而誤填「收入繳款書」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應填「收入繳款書
」而誤填「支出收回書」者,應於 1月15日前填具有關書表辦理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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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經管之零用金,應依規定收支結束前悉數沖轉或收回,已在
零用金項下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含
用途別),應由支用機關填具「轉帳憑單」於 1月15日以前送支付
處辦理轉帳,至未支用之餘額,應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付之
預算科目(工作計畫)辦理支出收回手續,不得懸列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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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於 1月 1日至 1月15日期間,開立之付款憑單、收入繳款書
、支出收回書、市庫收入科目轉正通知單等,務請於單據各聯右上
角,加蓋「所屬年度」戳記,以利處理。 1月 1日至 1月25日期間
開立之轉帳憑單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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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支付處應編製各機關年度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各統籌科目支用數
額(退撫金、各項補助費、待遇準備、因公意外傷亡慰問金、天然
災害準備金等)報告表,於 1月31日前送達高雄市政府主計處(以
下簡稱主計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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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支付處應於 1月15日截止將各機關未支用之保管金餘額自動結轉新
年度繼續支用。
3 月10日前將各機關未經保留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餘額,分別按
年度、門別、工作計畫別,列表分送財政局、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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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機關申請歲入歲出保留案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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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之歲入款,如於年度終了前已發生而尚未收得或經核准保留
將於以後年度收得之款項(包括本年度與以前年度),應於 1月25
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分別填具本年度與以前年度歲入保留申請
表各 1式 7份,函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加具意見後,
最遲於 1月31日以前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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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收支整理期滿後,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
停止支用,惟已發生而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應轉入下年度繼續
支付須申請辦理保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年度終了前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於收支整理期限屆滿後
仍未支付之經費,應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別編製歲出保留申
請表 8份,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如預算有奉准變更計畫或流用
者,應附變更相關文件(註明奉准文號)或經費流用表,並附
截至 1月15日止支付處庫款支付對帳單,於 1月25日前送達主
管機關,經詳予審核並加具審核意見,於 1月31日前彙轉本府
核定。
(二)各項採購發包剩餘款,以不保留為原則,但年度終了時尚未完
工交貨,為因應水電外線補助費、管線遷移、物價指數調整工
程費、匯率之變動及其他相關必要之費用,得檢附相關文件或
詳細估算表併同原申請保留案列入申請保留表內辦理,申請保
留。
(三)各項採購在年度終了前,如因特殊情形確有需要轉入下年度支
用者,應先行敘明理由檢附相關參考文件,於 1月10日前專案
簽陳市長核可後,再依核定結果,按照規定申請保留程序辦理
保留。
(四)用地取得有關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經依法公告後並通知業主
領取但拒未領取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提存手續,並將提存憑
證於年度內作正列支,不得申請保留。
(五)各機關未依規定程序報准移用經費,年度終了雖已發生債務或
契約責任者,仍不得申請保留。
(六)申請保留應確實依規定時限辦理,逾期本府不予受理,其延誤
責任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七)經本府核定保留之經費,應依保留原定計畫執行完畢,不得自
行辦理流用或任意變更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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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歲入、歲出申請保留案件,經本府核定後,應函知審計部高
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支付處(不含
歲入)、申請保留之主管機關及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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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申請保留之工程管理費,其工程已完工部分,應以發生權
責或契約責任者為限。至工程尚未完工部分,如工程費已按權責
或契約責任奉准保留時,准照未完工程之適當比例範圍內,按估
計需要數保留。
工作費、作業費申請保留部分,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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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採購如係購料發包者,其已購之鋼筋水泥等材料費,得依
據實際使用數及有關合法憑證先行列支,無須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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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動支總預算各統籌科目案件(退撫金、各項補助費、待遇
準備、因公意外傷亡慰問金等),在年度終了前已核定者,應即
辦理支付,如事實發生在本年度,但年度終了時尚未核定動支部
分,應在核定之年度預算內列支,不予辦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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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委託工程(或業務)其預算經移轉受託機關執行支付者,
應於 1月15日前將可支庫款(或保留庫款)餘額移回委託機關;
受託機關並應將已支付部分之憑證及已發生契約責任有關證明文
件在 1月20日前檢送委託機關辦理轉正或申請保留。
但遇已發生契約責任尚須繼續履約支付者,委託機關除應依規定
辦理保留外,得由受託機關通知先行簽開「保留庫款餘額移轉憑
單」,由受託機關依照本注意事項第二五點規定繼續辦理支付,
惟嗣後申請保留金額未經本府核准部分應由受託機關負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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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保留經費未經核定前,如依契約及法令規定
必須支付者,准由各機關在新年度簽發付款憑單,由保留庫款內
先行支付至 2月底止;如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其已
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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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以前各年度核准繼續支用之歲出保留經費至12月31日尚未使用者
,除特殊原因應依第十九點規定重新申請保留外,其餘均應予停
止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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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融資調度項目(公債及賒借收入、債務還本)如有申請保留情形
,得比照歲入、歲出保留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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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機關年終結帳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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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機關年終結帳分錄應依據「高雄市屬各機關學校普通公務單位
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本府92年 6月18日高市計二字第092000
3577號函之會計分錄舉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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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機關經本府審核通知修正事項暨審計處依法審定辦理事項,應
於結帳前分別轉清或收回以明責任。
經審計處審定剔除之經費(含以前年度未收回部分),應切實依
照審計法第78條規定限期追繳,年度收支結束後,倘有部分剔除
款仍未收回者,應於平衡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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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應積極清理(如有註銷或減免情事,應
於「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註銷減免明細表」內詳述原因),於其年
度終了屆滿5年仍未能實現者,可依決算法第7條規定列為減免數處
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繼續支付而實現者,得由各該機關在各
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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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入轉入數應於年度終了前積極催收,如有註銷
情事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 5年仍未能實現,擬依決算法第 7條規
定列為減免或註銷數處理者,均應事先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始准
減免或註銷,否則仍應繼續保留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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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契約責任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
項,均應於年度結束前切實查明並整理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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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帳務之處理,得繼續延至 1月15日為止, 1月 1日以後所
編製之收支傳票、付款憑單等,仍接續12月31日順序編號,並加
蓋「所屬年度」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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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機關12月份會計報告,得延至 1月25日以前,分別送達各該上
級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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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機關下年度新帳,在本年度收支結束前,可照該機關新年度發
生之會計事項記帳,至於本年度應轉入下年度之帳項,俟收支結
束後再行轉入下年度新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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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單位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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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機關於年度收支結束後,應將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
及數額,分別與市庫或支付處按月所送對帳單彙總後之科目及金
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於 1月25日以前分別
洽請代理市庫銀行或支付處辦理轉正,並作帳務核對轉正後,再
行編製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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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為顯示各機關一年來施政工作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應於總說明
詳為分析具體說明,尤其計畫之實施,不論有無衡量單位均應就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詳加分析說明(具衡量單位者須以具體
數據說明),並與研考會施政計畫資料相符,俾作彙編總決算年
度計畫實施情形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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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機關編送決算,如有繕寫、排印錯誤及其他應行修正事項須修
改部分內容者,應向原分送機關分別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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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機關(含主管機關、本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 5份,除本機
關留存 1份外,其餘 4份最遲於 2月15日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
民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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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或其他來源補助之計
畫,無論是否已於本年度編列預算,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17條之 1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5點第
1 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先
行執行或經市議會同意墊付者,皆需填列「接受補助計畫收支明細
表」附入單位決算;主管機關另彙編「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
」附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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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機關年度預算所列補(捐)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應依「審計
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各撥付補
助款之主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將審核及
處理結果,編列補(捐)助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於
3 月底前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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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在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特種基金,其決算之編製,除比
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加編基金類平衡表及收支餘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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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其編製,應依照本注意事項有關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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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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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各機關執行中央補助計畫,應於 1月25日以前編製中央政府補助
經費決算表(以主計處函轉中央表格編製),分別送達各該主管
機關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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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主計處應依據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要點之規定,就各機關編送之中
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彙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報告,分送
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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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主管決算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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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屬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
負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原編造
機關依第三八點更正後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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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主管決算表科目欄,歲入編至來源別項目為止,歲出機關別依預
算所列順序編至工作計畫科目為止,政事別編至業務計畫科目為
止。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以單位決算代替主
管決算,惟應加編主管決算有關書表附入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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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各主管機關彙編之主管決算表應依規定編製 3份,除留存一份外
,其餘於 3月 5日前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 1份,同時加編歲入
決算表 1份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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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各主管機關對議會審議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
注意辦理事項,應編具「市議會審議高雄市地方總預算案所提決
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附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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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各主管機關應依各該管機關單位決算所編表報彙編「獎補(捐)助
經費彙總表」及「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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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各部門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
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編製對直接投資、
所屬各部門轉投資及共同投資之效益評估表及各部門捐助成立財
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附入主管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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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財政局依據各機關及主管機關所編送之歲入類單位決算,按其所
列本年度收入實現數與市庫之實收數及決算時申請保留數與本府
核定保留數勾稽無訛後,分別彙編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入決算表
,於 3月10日以前各 1份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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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財政局應於 2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報告,於 3月10日前編具
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計處、主計處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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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財政局應編具財產總目錄並與各單位決算所列財產分類表列數勾
稽無訛後,於 3月10日前送達主計處,彙入本市地方總決算財產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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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總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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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總說明應將施政計畫之實施狀況、總預算執行概況、市庫收支實
況、年度終了日資產負債概況及其他有關重要資料等詳細列舉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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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歲入(出)決算表科目名稱,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及代號
,並按經常門、資本門分別編列,歲入各科目包括一種以上之來
源或一個以上經徵機關之收入,應加編歲入決算來源別機關別綜
計表。歲出各科目包括一個以上使用經費機關之支出,應加編歲
出決算政事別機關別綜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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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凡追加減預算數已完成法定程序者及動支各項預備金、統籌科目
、辦理流用等致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決算表本
年度預算增減數欄,其收支應列入決算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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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本年度歲入(出)決算表及以前年度歲入(出)決算表,應分別
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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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年終結算歲入歲出相抵發生差短時,則由累計融資調度數轉入,
其轉入數應以所發生之短絀數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編列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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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主計處應就各機關編送之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
報告查核彙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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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前點總決算,如發現各機關編造之歲入歲出決
算仍有錯誤,應將修正事項通知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依第三八
點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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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決算列有特種基金盈(賸)餘繳庫數額,經依
規定審核後,如有增減逕行調整列入總決算。
財政局對前項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繳庫盈餘數額,如有意見得於
2 月底前送由主計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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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 4月底
前編成本市地方總決算,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部分及
非營業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於 4月底前
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40本),及中央相關機
關,另適時函送市議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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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特別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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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應分
年編製年度會計報告,收支執行期滿後,應即依照決算法規定辦
理決算。其有未結清數者,仍應繼續編製相關決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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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於收支執行期滿後,申請保留比照本注意事
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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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具備之書表格
式,依照附錄所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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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均應編造 5份,
除本機關留存 1份外,其餘 4份於每年 2月15日以前,分別送達
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及各該主管機關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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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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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本注意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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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部分機關因應市政建設業務需要整併市府機關組織,結轉新機關
帳務情形者,應將該等整併機關上年度決算數列入新機關本年度
期初結存數,並加編「承接××機關歲入類、經費類帳務明細表
」;原整併機關尚未執行完竣之保留帳,應由新機關繼續列歲出
保留帳及辦理保留轉入下年度處理,並應儘速辦理後續執行及清
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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