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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員工,係指本處編制內之職員及預算內之職工(包括駕 駛員、司機、服務員、技工、助手、船務人員、售票員、守衛、材料工 、業務工、計算工、看車工、護理工、路牌工、站工、雜工、工友及洗 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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