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
  本府遴聘消防、刑事、電力、物理、化學、機械等學者專家擔任,任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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