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司法機關囑託或消防機 構移請鑑定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