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司法機關囑託或消防機
  構移請鑑定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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