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辦理本市消費爭議 之調解,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除消費者保護官為當然委員外並 為主席(以職等較高者)外,其餘委員由市長遴(派)學者專家、本府 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推派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推派 代表共同組成。 前消費者保護團體與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之代表人數應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