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相關機關得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事項: 一、將消費警訊於媒體或網路上公布,並廣為宣導。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教育及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辦理充實本府公教人員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與講習。 五、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以期減少消費爭議。 六、將各項與消費者有關資訊,適時主動上網或於媒體公布,供消費者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