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相關機關得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事項:
  一、將消費警訊於媒體或網路上公布,並廣為宣導。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教育及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辦理充實本府公教人員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與講習。
  五、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以期減少消費爭議。
  六、將各項與消費者有關資訊,適時主動上網或於媒體公布,供消費者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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