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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認有安全或衛生上危險之虞者,得付費委託與檢驗項目有關檢驗 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公私機關或團體辦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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