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 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 ,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