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
  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
  ,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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