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時,如發現
  企業經營者有下列不當銷售或漠視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得進行瞭解,並
  為必要之處置:
  一、企業經營者違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有關消費爭議之行業導正規
      定者。
  二、企業經營者為訪問買賣時,以提供無償服務、檢查、贈品為名,行
      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實者。
  三、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為政府機關或公
      益團體或其他企業經營者之人員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四、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有購入、設置或
      利用商品或服務之法令上義務或其已取得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或其
      他企業經營者之許可、認可、授權、推薦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五、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者。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瞭解時,得通知企業經營
  者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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