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消費行政主管機關為建設局,負責協調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推動消費者保護各項業務。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行政主管機關簽請市長召集
  相關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會商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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