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時,
  對於同一原因事件受害消費者達二十人以上時,應告知受害消費者得提
  起團體訴訟。
  前項團體訴訟,消費者保護官應主動協助爭取權益及聯繫消費者保護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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