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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協助本市推展消費者保護工作著有成效之 消費者保護團體,得簽報市長核可後,頒發獎狀、獎牌或給與經費之補 助。 前項工作者,若屬個人或非消費者保護團體,得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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