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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應即依其性質移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移送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處理情形告知消費 者,並副知消費者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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