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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案件,認非歸屬本機關主管業 務者,應錄案後移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並副知消費者服務中心及申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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