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保護官處理申訴案件,於通知申訴人及企業經營者前來說明並進
  行協商,如認有必要,得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即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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