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消費爭議調解案件,當事人兩造於消費行為或申請調解時之住居所均在
  本市轄區者,應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經營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亦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在本市者。
  二、消費關係發生在地在本市者。
  三、經企業經營者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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