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認為申訴案件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
  請調解。
  消費爭議調解案件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送管轄法院審核,如經
  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時,應製成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送申請調解人,如申請調解人依法起訴時,得將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附於書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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