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認為申訴案件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 請調解。 消費爭議調解案件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送管轄法院審核,如經 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時,應製成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送申請調解人,如申請調解人依法起訴時,得將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附於書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