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對於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所知
  悉依法應予保密之資料,不得洩漏、不當利用或提共他人使用;發現有
  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將案件移請檢警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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