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四條規定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應連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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