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命令者
  ,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之;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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