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市一定規模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
  本府工務局於辦理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時,應一併查核建
  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一定規模之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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