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
  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
  理。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應依定型化契約所定之審閱期間
  給予消費者先行審閱。未定審閱期間者,其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
  核,發現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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