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企業營者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給予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不得
  有誤導、隱瞞或欺罔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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