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任務編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基於政策需要或有關法規已修正者。
  二、部分規定不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者。
  三、有礙便民措施或影響工作簡化之推行者。
  四、與其他任務編組功能重疊者。
  五、其他情形必須修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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