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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任務編組之設置,應依業務特性預定設置期間,除依法規必須設置外, 最長為二年;超過二年者須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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