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任務編組依業務需要設置委員人數,最多以二十一人為原則。但因情形
  特殊需增加者,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定。
  前項委員之任期應予規定,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
  於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派),並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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