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編組依業務需要設置委員人數,最多以二十一人為原則。但因情形 特殊需增加者,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定。 前項委員之任期應予規定,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 於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派),並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