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九人,依法令及公司章程執行業務;置
  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公司。
  前項董事中,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
  之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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