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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九人,依法令及公司章程執行業務;置 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公司。 前項董事中,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 之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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