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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由高雄市政府聘(派)兼之;期滿得 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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