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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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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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組織編制、任務編組、分層負責、綜合性人事規章、人事
人員管理等及其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考試、分發、任免、遷調、志(義)工服務等及其有關事
項。
三、第三科:考核、獎懲、考績(成)、保障、服務、出國、訓練、進
修等及其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訊、資訊設備、
人事資料管理等及其有關事項。
五、秘書室:綜合業務、施政計畫、研究發展、公文時效管制、法制、
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等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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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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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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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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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下設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高雄市政府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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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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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幹事。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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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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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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