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組織編制、任務編組、分層負責、綜合性人事規章、人事
      人員管理等及其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考試、分發、任免、遷調、志(義)工服務等及其有關事
      項。
  三、第三科:考核、獎懲、考績(成)、保障、服務、出國、訓練、進
      修等及其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訊、資訊設備、
      人事資料管理等及其有關事項。
  五、秘書室:綜合業務、施政計畫、研究發展、公文時效管制、法制、
      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等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處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下設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高雄市政府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幹事。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
  八、會計員。
  九、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