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
    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之稽查及取締。
  (二)菸酒管理事項之抽檢。
  (三)菸酒管理檢舉案件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四)重大私劣酒案件處理。
  (五)其他與菸酒管理有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人員擔任;委員七人,由本
    府財政局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
    護局局長、新聞處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財政
    局主管科科長兼任;幹事九人,由本府財政局、警察局、衛生局各派
    二人、經濟發展局、環境保護局、新聞處各派一人兼任,執行本府菸
    酒稽查及取締業務。
    本小組得視任務需要協調本府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新聞處及其他相關業務機關調派人力支援。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查緝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
    前項查緝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列席。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