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設置聯合查緝小組,其成員
應包括財政、環保、衛生、工商、新聞、警察及其他相關業務機關(
單位),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置召集人由地方政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擔任,置
委員若干人,由參加機關(單位)之主官(管)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
組事務;置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財政局及參加機關(單位
)分別指派人員兼任。
(三)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查緝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四)查緝會報所需經費,由財政局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