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所
    定之事宜,以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
    設高雄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一人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副秘書長。
  (二)民政局局長。
  (三)財政局局長。
  (四)教育局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海洋局局長。
  (七)工務局局長。
  (八)社會局局長。
  (九)勞工局局長。
  (十)警察局局長。
  (十一)消防局局長。
  (十二)衛生局局長。
  (十三)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五)文化局局長。
  (十六)交通局局長。
  (十七)法制局局長。
  (十八)新聞處處長。
  (十九)兵役處處長。
  (二十)主計處處長。
  (二十一)人事處處長。
  (二十二)其他委員由召集人視需要就相關局處首長、專家或學者聘(
            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兵役處派兼,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
    相關事務;置秘書三人至五人,由兵役處派兼,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本
    會報相關事務。
    本會報執行秘書之職掌如下:
  (一)會報召集籌備事項。
  (二)會報決議案執行事項。
  (三)督導各任務組辦理各相關動員事項。

五、本會報得視需要組成精神動員、青年動員、民防動員、消防動員、衛
    生動員、交通動員、訓儲動員、物資動員、人力管理、科技動員等任
    務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三人至七人,分別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指派所屬人員兼任。

六、本會報分類動員任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策訂及執行本府各項分類動員準備計畫。
  (二)配合中央機關動員分類計畫中,執行有關本市調查、編組、宣傳
        、演訓、積儲等事項。
  (三)辦理其他相關動員事項。

七、本會報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編組體系如附表。

九、本會報應於年度開始前審議本市各分類動員計畫,年度結束後檢討各
    類動員整備績效。

十、本會報在年度內如遇重大動員案件,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機動辦理
    動員工作,並於事後集會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