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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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制定依據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副市長、副縣(市)長、秘書長或主任秘
  書兼任;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其內
  部人員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
  動員準備業務,定期召開會議。
  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指定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
  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