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本府就衛
    生醫療機關人員、有關機關(構)、團體之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
    士聘(派)兼之,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本屆期滿之日為止。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四、本會得分設二小組,分別掌理第二點所列事項。每小組各置委員六人
    至十人,並以一人為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指派之。
五、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或小組會議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
    或委託有關單位、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
    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或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並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由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