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