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市價訪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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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申請案件
    徵收補償價款之核計,依高雄市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作業程序第三點
    之規定設置高雄市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市價訪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依高雄市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辦理畸零地徵收出
    售、標售申請案件徵收補償價款之核計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組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副總工程司
    兼任,其他組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一人。
  (四)本府地政局一人。
  (五)本市稅捐稽徵處一人。
  (六)本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一人。
  (七)本市建築師公會一人。
  (八)高雄縣建築師公會一人。
  (九)本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高雄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
    記、統計、會議紀錄及其他組務。

五、本小組視申請案件需要,不定期辦理市調訪查,並召開市價審查會議
    。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組員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組員任期二年,如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
    期至當屆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