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及評選作業之公開透明,防止弊端發
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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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開標或評選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錄
影錄音,必要時並得為實況轉播。
各機關辦理未達巨額採購之開標或評選作業,如認有必要時,得依前
項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前二項錄影錄音與實況轉播時,應注意政府採購法及其相
關子法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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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依本要點實施錄影錄音及實況轉播作業,由各機關政風機構負
責辦理。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前項錄影錄音及實況轉播作業,由各機關招標
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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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依本要點實施錄影錄音之紀錄資料,應依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
規定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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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未具備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之設備或場地者,得向本府其他具
有該等設備或場地之機關洽借之。
前項受洽借之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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