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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採購開標及評選作業之公開透明,防止弊端發
    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開標或評選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錄
    影錄音,必要時並得為實況轉播。
    各機關辦理未達巨額採購之開標或評選作業,如認有必要時,得依前
    項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前二項錄影錄音與實況轉播時,應注意政府採購法及其相
    關子法保密規定。

三、各機關依本要點實施錄影錄音及實況轉播作業,由各機關政風機構負
    責辦理。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前項錄影錄音及實況轉播作業,由各機關招標
    單位負責辦理。

四、各機關依本要點實施錄影錄音之紀錄資料,應依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
    規定妥善管理。

五、各機關未具備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之設備或場地者,得向本府其他具
    有該等設備或場地之機關洽借之。
    前項受洽借之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