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電影、電視、音像等文化藝術相
關產業,並藉由電影、電視、音像行銷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特
設高雄市電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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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電影、電視、音像產業於本市設廠營運。
(二)協助處理、電視、音像業者於本市拍攝時所需之行政支援事宜。
(三)審議電影、電視、音像業者於本市拍片所需補助經費事宜。
(四)協助引進民間資源參與本市拍片投資事宜。
(五)依高雄市獎勵電影片製作者至高雄市取景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核
發獎金之審議事宜。
(六)加強本市與國際間電影、電視、音像相關產業之聯繫、合作事宜
。
(七)辦理電影、電視、音像等產業行銷人才培訓活動。
(八)其他與電影、電視、音像等文化藝術活動有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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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市長為當
然主任委員:
(一)電影、傳播、影像、法律、藝術、文化工作者十人。
(二)本府新聞處、文化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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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逢雙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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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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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新聞處負責督導本會各項行政運作事務,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派
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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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會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新聞處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
業務。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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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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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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