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電影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434號函修正發 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市長為當
    然主任委員:
  (一)電影、傳播、影像、法律、藝術、文化工作者十人。
  (二)本府新聞處、文化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