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市長為當 然主任委員: (一)電影、傳播、影像、法律、藝術、文化工作者十人。 (二)本府新聞處、文化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