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督導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
    別歧視之教育環境,預防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相關問題,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特設
    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
        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
        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
        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
        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兼任。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包括法學、性別平等、醫學
        或心理學等代表。
  (三)民間團體代表。
  (四)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本會得延聘相關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協助規劃或執行本要點二之各
    項重點業務。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教育局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會務,並擔任本會對外統一發言人。另置幹事二人至
    五人,由教育局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
    由本府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學校及專家學者列席報告。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使
    之。

七、本會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