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督導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
別歧視之教育環境,預防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相關問題,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特設
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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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
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
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
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
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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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兼任。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包括法學、性別平等、醫學
或心理學等代表。
(三)民間團體代表。
(四)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本會得延聘相關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協助規劃或執行本要點二之各
項重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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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教育局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會務,並擔任本會對外統一發言人。另置幹事二人至
五人,由教育局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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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
由本府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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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學校及專家學者列席報告。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使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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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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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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